茲因我國社會漠視探視權利,無監護權之ㄧ方常被刁難,禁止探視,多如牛毛...然而我國社會卻無任何因應之道,僅有法院“強制執行”一途。惟此法卻似乎過於激烈,甚至有影響兒童心理之虞。難怪,乎我國兒童人權只有乙等。按父母子女親情乃天性,探視子女乃人之常情,無論離異夫妻雙方感情如何,皆不能影響子女,更不能將子女拿來當雙方角力之工具。在美國,此種行為被視為造成「親子疏離」。親子疏離理論已成為美國法院裁判監護權之重要依據,而我國卻還是絲毫未有長進,甚至還將孩子""化。相較於世界各國強調兒童人權兒童心理的今天,筆者不禁要說台灣在此一方面依然是落後國家。

 

今特開此板,結合探視權受害者之力量,呼籲各界與予重視及幫助,甚至修法改善。如果您是探視權之受害者,或者您是支持兒童心理健康之人,或是您單純給予支持,請留下您的回應!哪怕是短短"支持"2字,讓我們知道,有多少人給予支持鼓勵!

 

太陽)(太陽Mini是位勇敢的媽咪 熱帶魚~の希望善良、熱情的與我一起來關懷這些弱勢的父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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酌(改)定會面探視事件附表

 聲請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○○○會面交住之時間、方式及應遵守事項:

一、時間:

(一)在不妨害○○○之課業及日常生活作息之情況,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二、四週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與○○○會面交往。

(二)每年寒假期間,得接回同宿五日(不包括前項之相處時間在內);暑假期間,得接回同宿十日,並可分割為數次為之。

二、方式:

(一)得為見面、通信、通話之行為。

(二)得為致贈禮物、交換照片、拍照等行為,並得出遊。

(三)探視前聲請人應於事前二日通知相對人,無正當理由,相對人不得無故拒絕。若經聲請人同意,相對人亦得陪同到場。

(四)聲請人家人得陪同會面。

三、聲請人與相對人應遵守事項:

(一)不得有危害○○○身心健康之行為。

(二)聲請人在實施會面交往之日,不得遲延送回○○○,致減少相對人教育之時間。

(三)兩造不得對○○○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。

(四)如○○○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,而相對人無法就近照料時,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,即聲請人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,仍須善盡對○○○保護教養之義務。

(五)○○○地址,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,相對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。

(六)相對人如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及其他本附表所示事項時,聲請人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,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。聲請人如違反本附表所示事項或未準時交還子女時,相對人得聲請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、非訟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之規定,禁止聲請人繼續探視或減少探視之次數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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